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1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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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8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乙○○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所提出之債權釋明,債權人對丙○○並無任何債權存在,又對乙○○之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馬正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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