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甲○○
樓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桂大永┌───────────────────────────────────────────────────┐│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0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黃金枝 │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3,000元│0000000│96年11月10日││││社北投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