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169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張宏謀
訴訟代理人 邵正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查事務官
被 告 黃惠珠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文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7日星期五下午3點
05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