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2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相對人即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家宇 同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所為101年度聲再字第52號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並無特別規定得為抗告,依法自不得提起抗告。乃抗告人竟提起抗告意旨略以:該裁定徒增抗告人無益訴訟費用,求為廢棄原裁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李素靖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書記官易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