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82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涂秉軒 原名:涂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涂秉軒(原名: 涂育宗 )於民國94年11月17日簽立
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440萬元,並於民國94年12月14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有利息之約定,分別按年息3.485%及2.805%計算,以每個月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詎上項借款債務人涂秉軒(原名:涂育宗)僅繳償至民國
96年7月14日,擔保品並已遭聲請人執行拍定,拍定後尚欠本金1,419,179元及其應付利息、違約金。
謹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呂美玲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582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涂秉軒(原│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3.485%│││708589│名:涂育宗│月24日起│││││元│)││││├──┼───┼─────┼──────┼──────┼───────┤│2│新臺幣│涂秉軒(原│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805%│││708590│名:涂育宗│月24日起│││││元│)││││├──┼───┼─────┼──────┼──────┼───────┤│3│新臺幣│涂秉軒(原│無│無│無無│││2000元│名:涂育宗│││││││)││││└──┴───┴─────┴──────┴──────┴───────┘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涂秉軒(原│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708589│名:涂育宗│月24日起││之二十計算│││元│)││││├──┼───┼─────┼──────┼──────┼───────┤│2│新臺幣│涂秉軒(原│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708590│名:涂育宗│月24日起││之二十計算│││元│)││││├──┼───┼─────┼──────┼──────┼───────┤│3│新臺幣│涂秉軒(原│無│無│無│││2000元│名:涂育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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