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5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5828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壹仟參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4月21日邀同乙○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700,000元,期限自94年5月9日起至114年5月9日止,每期1個月,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1)新臺幣2,000,000元,貸款利率按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嗣後隨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利率為2.125%;其中(2)新臺幣4,700,000元,貸款利率自民國96年5月9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7%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利率為2.53%,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5,741,317元,並98年5月9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又債務人乙○既為一般保證人,自應負保證責任,故如對其債務人甲○○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582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2.125%│││170537│儀│月09日起│││││9元│││││├──┼───┼─────┼──────┼──────┼───────┤│2│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05│至清償日止│年息2.53%│││403593│儀│月09日起│││││8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0537│儀│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張│自民國98年0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3593│儀│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