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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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0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34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7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提出上訴狀,惟未敍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經本院裁定命被告補正,該裁定於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合法送達,惟迄今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判決駁回被告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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