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215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柯仲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徐甜妹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除附表及信用卡債權資料外,皆為非本案之第三人 劉建中 及 劉豈 均之相關資料。
二、故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證明文件、契約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繳款明細)。
三、另請提出相對人劉徐甜妹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