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代理人丙○○複代理人壬○○被告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複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勝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法定代理人丁○○被告臺中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臺中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辛○○上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提起之訴訟聲明有二,其先位聲明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95年度執字第50197號執行事件之分配表為異議,備位聲明為就前開執行事件代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60,000元(即執行標的物拍定之價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