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8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原告僅繳交一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28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三千元,原告僅繳交一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