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29號上訴人乙○○
甲○○丙○○上列上訴人三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529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乙○○、甲○○、丙○○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28,000元、1,143,333元、2,4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台幣27,190元、18,577元、3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