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4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45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少承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欄及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項內各關於「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法院得本於職權以裁定予以更正,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上所示情形,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