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賢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慶賢前(一)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90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97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2罪)及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155號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罪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三)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303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9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與前揭(一)
(二)2罪接續執行,自100年9月26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4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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