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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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40號聲請人凡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聲請人漏蓋公司大章,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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