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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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4號原告 楊惠如 被告 劉寶元
劉倍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劉寶元、劉倍君應將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2分之1,分別移轉所有權予原告,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系爭土地面積為2,187平方公尺、民國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654,500元(計算式:2,187平方公尺×3,5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陳雲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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