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3月2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4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宛儒┌──────────────────────────────────────────────────┐│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76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九0─NX─九六二─九│股票│1│六百九十│││1│││││一股││├─┼───────────────┼──────────────┼────┼───┼────┼───┤│00│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X─一九四五─九│股票│1│二十一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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