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陳國榮 相對人陳國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梁安邦 邀同債務人 陳蕙珍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年1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9年1月14日起至109年
4月13日止,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9年2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等未依約履行,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9年2月5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即聲請人陳國榮,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8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潮州鎮│光華││792││0│1│24.16│全部│信託委託人│││││││││││││:梁安邦│└──┴───┴────┴──┴──┴───┴─┴──┴──┴────┴───┴─────┘┌─────────────────────────────────────────────────────────┐│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8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833│福星路101號│光華段792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70.04、二層70.04、│陽台8.70│全部│信託委託人:││││││構造、三層│三層70.04,總面積210.12│││梁安邦││││││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