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27號聲請人 許錦地 上列聲請人許錦地因與相對人 李美玲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錦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證物欄所載之合解契約書影本,俾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請求自提示日起請求利息,請敘明系爭本票係於何年月日提示。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