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抗字第11號抗告人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329號),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岡山簡易庭於民國106年2月16日以105年度岡聲字第48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李俊霖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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