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66號原告 陳志成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被告 趙志湘 之住所或居所,致起訴不合程式,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趙志湘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 郭依萍 、趙志湘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對被告趙志湘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