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8號上訴人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璿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丹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簡字第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149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蘇文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