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43號原告 林源崑 被告 林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當選財團法人台灣台中 林氏 宗廟常務監事當選無效,應屬身分性質,係因非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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