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50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瑀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相吟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8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6,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0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5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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