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6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6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630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息按每百元日息六分七厘計算,究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幾計算)?
二、違約金非票據請求,聲請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請併予更正刪除。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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