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654號聲請人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 陳煥舜 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末頁聲請人之簽章(應與抵押權人即聲請人之名義相符)。
二、被繼承人陳煥舜之完整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