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救字第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另案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8號刑事案件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臺灣臺北看守所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救字第162號裁定等影本各一份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依其起訴之內容及所附資料,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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