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1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業於民國98年9月1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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