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鑫富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之16
代 表 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並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之規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8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不預納,依前揭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應予駁回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