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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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39號原告 陳萬田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王惠玲
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證券交易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3年1月27日台財訴字第0000000000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辯論終結後,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