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還款證明文件影本(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⒉聲請人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紅色聯單,最近一個月內)。
⒊聲請人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國稅局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聲請人若有不動產請一併提出該不動產之土地或建物之最新登記謄本。
⒋前配偶 陳惠吟 、受扶養人 孫詩雅孫宇柔 、孫 陳雪嬌 95、96年
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⒌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⒍依法應分擔 孫陳雪嬌 之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⒎受扶養人孫宇柔之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
⒏聲請人前2年內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費2,000元、家庭雜支3,00
0元、生活費10,000元及扶養費10,000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生活費請列出之項目及金額數目)。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 陳明 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⒑請陳明聲請人前2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⒒其餘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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