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4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藍心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金鈴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對於本、反訴均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分別為本訴新臺幣(下同)13,880,000元、反訴13,88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本訴201,216元、反訴201,216元,合計402,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