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原告 葉年增
吳洧存 (即 葉教賢 之承受訴訟人)
葉子豪 (即葉教賢之承受訴訟人)
葉柔槿 (即葉教賢之承受訴訟人)
葉芬媄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銘智 被告 葉宗寶
葉炳祥 葉清祥 葉秋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紹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