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14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金鈴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藍心彤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40,889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6,072元/㎡×118.74㎡=4,283,189元,4,283,189元+房屋課稅現值1,057,700元=5,340,88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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