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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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25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許上閔 債務人 陳鈺融 債務人 蘇桂華 債務人 蘇美玲
一、㈠債務人陳鈺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鈺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桂華、蘇美玲負清償之責。
㈡債務人陳鈺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陸佰肆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鈺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桂華、蘇美玲負清償之責。
㈢債務人陳鈺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柒佰陸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如對債務人陳鈺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蘇桂華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賴亮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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