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8號原告即抗告人 李慧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珮如張惠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5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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