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8號抗告人即原告 李慧曦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珮如 、 張惠晴 間因113年訴字第1378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