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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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肆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犯罪日期│95.9.13起至│95.5.10│95.4.10│││96.5.28│││├────────┼────────┼────────┼────────┤│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偵字││年度案號│偵字第6914號│字第12672號│第1926號│├───┬────┼────────┼────────┼────────┤││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3430│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891││││號│440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8.31│97.1.2│97.7.9│├───┼────┼────────┼────────┼────────┤││法院│板橋地院│最高法院│基隆地院││├────┼────────┼────────┼────────┤││案號│95年度訴字第3430│97年度台上字第│96年度訴字第891││確定││號│2262號│號││判決├────┼────────┼────────┼────────┤││判決│96.11.21│97.5.29│97.9.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否│否│否││罰之數罪││││├────────┼────────┼────────┼────────┤││板橋地檢96年度執│板橋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12676號│字第8372號│字第775號│││(97執更2279號)│(97執更2279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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