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0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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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6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6096號債權人 吳明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正堉 即丸鮮師實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依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結果,「丸鮮師實業社」業經民國102年6月28日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債務人謝正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請提供債權人之聯繫電話,俾利案件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