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0號原告 陳進陸
余蔚成 楊裕鑫 李逸湘 鄭旭傑 徐大仁 孫嘉玉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王植洋 被告 蔡吳秀娥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律師被告 顧健民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陳柏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就被告蔡吳秀娥、顧健民單獨占用之部分兩造有無成立分管契約及約定內容為何,以及蔡吳秀娥、顧健民有無違反約定內容而使用等尚仍有應續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