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5號上訴人 黃志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沈玉葉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8,694元(計算式:面積744.32㎡×公告土地現值20,915元/㎡×原告權利範圍17524/150000=1,818,69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5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