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49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邱昌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邱昌弦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㈠、本金債權:新臺幣150000元整。
㈡、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⑴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279元整。⑵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2月18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5000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㈢、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49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邱昌弦│自民國110年2│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00││月18日起││20計算延遲利息│││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