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7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7174號聲請人 宜誠 青埔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凃翔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駿瓏金屬有限公司鍾博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聲請人宜誠青埔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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