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13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廖坤賢 被告大金冷氣空調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淑媛 人被告 林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大金冷氣空調有限公司(下稱大金公司)邀同被告陳淑媛、林奇峰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7月10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於同年月12日動撥借款共計200萬元,授信期間自108年7月12日起至111年7月12日止,採被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77%(目前合計為年率2.85%)計息;遲延給付時,除依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依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惟被告大金公司、被告陳淑媛及同一負責人之關係企業全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全捷公司),發生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被告陳淑媛及關係企業全捷公司並已通報公告為拒絕往來戶,經被告通知其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大金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1,722,21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陳淑媛、林奇峰為被告大金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
兼借款憑證、台灣票據交換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戶資料查詢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催告函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9頁至第45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㈢本件被告大金公司向原告借貸前開金額,而未依約還款,尚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陳淑媛、林奇峰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據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盧弈捷附表:
┌──┬──────┬──────┬───────┬─────────────────┐│編號│原借款金額│積欠本金│利息│違約金│├──┼──────┼──────┼───────┼─────────────────┤│1│1,600,000元│1,377,775元│自108年12月12│自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按週年利率│,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2.85%計算│,按左列利率20%計算。│├──┼──────┼──────┼───────┼─────────────────┤│2│400,000元│344,440元│自108年12月12│自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按週年利率│,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2.85%計算│,按左列利率20%計算。│├──┼──────┼──────┼───────┼─────────────────┤│總計│2,000,000元│1,722,2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