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83號上訴人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0年度婚字第683號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一、就履行同居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就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997,000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
三、就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002,000元及自100年
9月起,按月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8,000元之生活費,為家事非訟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四、以上一、二、三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3,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力方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