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琇鈴邱秀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三、聲請人擔任 朋熹 手工坊(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應說明該手工坊係於何時歇業?自民國107年3月起至歇業止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並提出歇業證明,及自民國107年3月起至歇業止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到院。
四、請提出受撫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近1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說明配偶任職於何處、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最近1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10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0年3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八、說明有無以受扶養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九、陳報聲請人之三商美邦人壽保單,目前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十、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於110年3月至112年2月之收入,僅有育兒補助(110年3月至111年8月止)共144,000元及配偶每月給付之生活費約18,000元,惟聲請人目前年齡為46歲,尚屬青壯年,應有一定之勞動能力,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身體因素、疾病或其他)致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本件清算後,有無找到固定正職工作,若有,每月收入為何?若無,亦請陳報目前每月收入為何?
十二、關於聲請人支出部分:㈠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及「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
均為16,000元?㈡說明撫養費部分是否已扣除配偶應負擔部分?與配偶之
間是如何分擔撫養義務?
十三、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10年3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四、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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