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6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6655號聲請人達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禾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本票裁定,惟因未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及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11月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