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小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岡小字第78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陸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零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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