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24號原告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姓名及其住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5年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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