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63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被告 吳中華 基隆市○○區○○街○○巷○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萬9,1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吳中華就讀基隆市市立暖暖高級中學及私立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之期間,邀同訴外人 吳進中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簽訂就學貸款7筆(其中編號1已結清),新臺幣21萬8,306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08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還款基準日為104年11月07日,應還款日為105年12月07日。詎被告吳中華自107年06月07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新臺幣16萬9,1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二)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依借據約定按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107年05月07日為1.15%。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107年10月11日)起按本行就學貸款利率1.15%加1%訂定,經計算借款人應負擔之利率為2.15%。依借據約定倘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倘因前項情事或依借據(含特別條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條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該合計數下稱遲延利率)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逾期6個月(含)以內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三)基於前述,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本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放款利率資料表、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以供審酌,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770元,此外核無其他費用之支出,爰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1,77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萬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陸清敏附表:
單位:新臺幣┌─┬───────┬────┬─────────────┬──────────────┐│編│貸放日期│逾期結欠│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號│(民國)│本金├────────┬────┼─────────┬────┤││││起訖日(民國)│利率│計算期間(民國)│利率│├─┼───────┼────┼────────┼────┼─────────┼────┤││││自107年5月7日起│1.15%│自107年6月8日起至│0.115%│││││至107年10月10日││107年10月10日止││││││止│├─────────┼────┤││││││自107年10月11日起│0.215%││2│102年5月2日│23,943│││至107年12月7日止│││││├────────┼────┼─────────┼────┤││││自107年10月11日│2.15%│自107年12月8日至清│0.43%│││││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3│102年12月27日│25,968│同編號2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同上│││││率││├─┼───────┼────┼─────────────┼──────────────┤│4│103年3月31日│9,099│同編號2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同上│││││率││├─┼───────┼────┼─────────────┼──────────────┤│5│103年12月9日│36,176│同編號2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同上│││││率││├─┼───────┼────┼─────────────┼──────────────┤│6│104年4月23日│55,526│同編號2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同上│││││率││├─┼───────┼────┼─────────────┼──────────────┤│7│104年11月24日│18,388│同編號2應收利息起訖日及利│同上│││││率││├─┴───────┼────┼─────────────┴──────────────┤│6筆合計│169,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