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水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水池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水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書附表編號3、4之罪名欄均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均應更正為「加重竊盜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聲請人係經受刑人於民國108年7月26日以書面請求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以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即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原定應執行刑加計之總刑度以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